(1)初定區塊: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砂石土礦專項規劃,統籌考慮資源稟賦、安全環保條件、重點項目保障等因素初步確定擬出讓的開采規劃區塊名稱。
(2)村組意見: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擬出讓開采規劃區塊涉及的村民小組會議,研究區塊出讓及使用相關土地事項,形成初步意見。
(3)實地踏勘: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等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及技術單位就擬出讓開采規劃區塊開展聯合野外踏勘,形成初步論證意見,提出擬設采礦權范圍。
(1)勘查立項:砂石土礦專項規劃批復前,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申請利用財政資金開展勘查項目報省廳;砂石土礦專項規劃批復后,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提出開展礦業權前期工作并出讓該采礦權的申請,經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廳;省廳復函同意后,開展相關工作。
(2)勘查實施: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委托地勘單位開展勘查項目并下達勘查任務書,組織勘查單位開展勘查工作。
(3)野外驗收: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勘查工作野外驗收并形成野外驗收意見。
(4)編制勘查報告:勘查單位初步編制礦區勘查報告。
(1)委托核查:省廳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申請開展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并出讓該采礦權的文件,委托技術單位開展范圍核查。
(2)實地核查:技術單位現場實地核查,向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提交該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報告。
(3)確定礦區范圍:省廳組織相關處室和專家聯合會審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報告,確定擬設采礦權范圍。
(1)明確土地使用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技術單位編制土地使用方案,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2)簽訂相關協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簽訂土地流轉、房屋拆遷等協議。
(3)評估相關采礦權資產:對規劃確定的擴界或整合出讓采礦權,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原礦山資產和原采礦權進行評估。
(4)確定前期工作成本: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核算前期“凈礦”出讓成本,并出具審查意見。
地勘單位根據劃定的擬設采礦權范圍,提交地質勘查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省廳組織對其進行評審備案。
(1)方案委托:省廳委托技術單位開展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工作,與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一并委托。
(2)組織評審: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評審、并按規定匯交相關成果。
(1)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
①省廳委托評估機構編制評估報告;
②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組織評審;
③省廳對相關成果匯交告知。
(2)生態保護修復方案:
①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技術單位按要求編制生態保護修復方案;
②省廳組織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評審。
省廳組織編制采礦權出讓方案,上報會議審查。
省廳委托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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